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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一方去世,房屋如何分割继承?我国房产继承的法定程序
2022年4月14日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魏晨辉律师,广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夫妇一方去世,房屋如何分割继承?

  夫妇一方去世后,共有房屋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近日,邢台市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作出这样的认定。  霍某、王某夫妇在邢台市桥东区拥有住房一处,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个子...



  夫妇一方去世后,共有房屋只有一半属于遗产,可以继承。近日,邢台市法院在一起案件中,作出这样的认定。


  霍某、王某夫妇在邢台市桥东区拥有住房一处,育有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等5个子女。2001年,霍某去世,未留遗嘱。2013年,王某把5个子女诉至邢台市桥东区法院,要求对房产予以分割。


  在审理中,六位当事人经商议,认定该房产价值为20万元。


  桥东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五被告均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王某作为配偶,应先分得该房产的二分之一,然后与五子女均额继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原、被告每人六分之一。该房产经原、被告共同商定价格为20万元。原告王某首先分得10万元,另10万元由原、被告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应分得16667元。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予五被告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据此,桥东区法院作出判决:讼争住房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被告霍某甲、霍某乙、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房屋分割款每人16667元。


  霍某甲、霍某乙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两人认为其可以要求选择继承房产实物,按共同所有方式继承,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由两人继承该诉争房产的实物份额,以共同所有方式继承该处房产。王某、霍某丙、霍某丁和霍某戊均要求维持原判。


  邢台市中级法院认为,诉争住房系王某与霍某夫妻共同财产,因霍某去世前未留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王某和五个子女均享有继承权。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二分之一归王某所有,然后王某与其五个子女等额继承霍某的二分之一,即各当事人每人六分之一。王某起诉要求分割霍某的遗产,实际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同意分割。王某与霍某丙、霍某丁、霍某戊占共同财产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二的共有人主张分割,应予准许。因遗产房屋霍某甲、霍某乙所占份额较小不宜进行实物分割,其主张选择实物继承,本院无法支持。因此,房产应采用变价或折价方式分割。该房产折价20万元,王某首先分得10万元,另10万元由王某及五个子女按照每人六分之一分割,每人应分得16667元。因王某所占份额较大,该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给予五个子女每人16667元的房屋分割款。近日,该院驳回霍某甲、霍某乙上诉,维持原判。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实质上是房屋的一半先归王某,另一半再由王某与5个女均分。对此,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裴金霞解释说,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依法所有的个人财产。讼争房屋是王某与霍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霍某生前与妻王某之间没有财产约定协议,所以一人一半。故法院先将该房产的一半分给王某,剩下的一半作为霍某的遗产,由各继承人依法分割。因本案中没有遗嘱,所以法院按法定继承,将遗产在各继承人间均分。


  裴金霞律师表示,六名当事人均同意分割,只是对分割方式有不同意见。法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并且从利于对共有物的维护,利于物尽其用,将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的考虑出发,确定分割方式。所以,法院确定该房产归最大份额的王某所有,王某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的做法是恰当的。







我国房产继承的法定程序

导读: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在我国,房产继承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呢继承法对房产继承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房产继承的法定程序:


  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书、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


  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二、《继承法》对遗产处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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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Tags: 夫妇一方去世,房屋如何分割继承,我国房产继承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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