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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离婚后房产是这样分割的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回
2022年7月22日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魏晨辉律师,广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原来离婚后房产是这样分割的

  对于离婚,肯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而所有财产里边,最关心的莫过于房产的分割问题。是可以分得一半还是全部还是啥都没有,或者是由一方取得,予以另一方补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具体需要看是什么样的方式取得的房产。下面由的教会大家怎么分割。




  一、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回

丈夫赠房给二奶 妻子能否要回

孟明权 谢丽君

[案情]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李某开了一家私人企业,罗某在该企业当会计,李罗两人很快成为情人关系,李某用30万元现金给罗买了套房子。陈某知道此事后,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李某无权单独处分,要求罗某返还。罗某则认为这钱是李某自愿送给她的,因此不愿意返还。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李某将其赠给罗某是自愿行为,罗某主观上未与李某串通的故意,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陈某无权要求罗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有权要求罗某返还一半即15万元,因为3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陈某有一半的份额,李某对陈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30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李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陈某有权要求返还。

[评析]

本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案例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问题。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进一步详细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罗某接受李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30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李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罗某的行为损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并且他们这种同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李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陈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罗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30万元还是15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赠与行为无效,陈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作者单位: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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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晨辉——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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