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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吗?离婚后再婚子女和继子女怎么支付抚养费?
2022年6月22日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魏晨辉律师,广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再婚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吗?

现代人离婚非常常见,不少人会选择再婚。其中有的人会认为自己如何再婚那可以以此为理由争取之前没有得到的抚养权,但事实上,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男女双方通常会另行寻找新的社会,换工作,换住址等,有的还会再婚,在环境变化后,人的想法也会随之变化,很多人会后悔之前的一段婚姻,有孩子的则后悔没有争取到抚养权。实践中,离婚夫妻双想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直接抚养方因故不宜或无力抚养


直接抚养方因疾病、服刑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出现经济困难,无力再抚养子女。


2、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


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工种或再婚等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转交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另一方认为,祖父母单独抚养不适宜子女成长;部分祖父母在乡下居住,当地教育、医疗等条件不如未获抚养权方所在的城镇或城市,也不方便探视子女,故请求变更抚养权。


3、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


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地、生活地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困难,或离婚时子女尚小,暂不宜变更生活环境等原因,致使子女实际由未获抚养权方抚养,且达一定期限后,实际抚养方多以子女已适应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


生活中,部分直接抚养方采取变更居住地、子女就读学校等手段藏匿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未直接抚养方以探视权被拒,不利于与子女的感情沟通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5、子女想更换直接抚养方


因教育理念、生活习惯及再婚等问题,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产生较大矛盾,致使部分子女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同另一方父母生活,并实际表达意愿。未直接抚养方便以子女意愿为由提起诉讼。


但是,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通常来说,变更抚养权的渠道有两个:


一、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1、自己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的;


2、请法院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确认的。为避免日后争议,如果协商一致,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


法院会支持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再婚夫妻想变更抚养权,建议先跟前夫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判断一下是否有出现法定的情形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自己不能判断的,最好可以找个再婚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离婚后再婚子女和继子女怎么支付抚养费?

对于再婚夫妻来说,如何跟孩子相处是问题,因为其子女会包括再婚生子,一方已经有的子女等,万一再婚夫妻离婚的话,这个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其实这个问题仍应按上的相关规定处理。


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如果有继子女,关于是否支付抚养费的问题,首先应该搞清楚抚养关系。


根据我国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


生父与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2、收养型。


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的规定。


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或继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一方与继母共同生活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我国现行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异姓不养”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视为有扶养关系。


可是,上述理论的前提大部分是建立在夫妻关系一直维系的情况下。假若夫妻双方离婚,则另当别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会随之离婚而解除,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继子的抚养费还是由其生父母承担。也就是说再婚夫妻离婚的话,再婚生的孩子就需要承担抚养费,继子女的抚养尤其生父母承担。再婚涉及的抚养费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可以找个再婚子女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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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晨辉——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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