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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范围划定 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的规定
2022年8月6日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魏晨辉律师,广州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无效婚姻的范围划定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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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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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的规定

  我们知道一旦婚姻无效的话,是自始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而法院管辖权又是如何确定的呢婚姻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的规定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的规定

  1、案件管辖

  案件,由机关所在地的基层管辖。由结婚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将审理结果寄送管理机关,也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和参加案件的审理活动。


  2、 审理与裁判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由此可见,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同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 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谁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根据第七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实际生活中如果夫妻一方死亡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泫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


  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三、婚姻无效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吗

  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支持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未作出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给付彩礼一方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理。


  同居关系双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双方均系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同居关系,对于此类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三种情形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相关规定即;生活绝对困难;作为客观标准,综合判断并作出处理。同理,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彩礼返还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同居关系给付彩礼一方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或单独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亦不得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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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Tags: 无效婚姻的范围划定,婚姻无效管辖法院的规定


魏晨辉——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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