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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对婚后财产有何规定?
2024年4月18日  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信托对婚后财产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而信托财产的处理则需参照《信托法》。信托财产一旦转移给信托公司,就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具有独立性。如果信托是在婚后设立,且资金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能被视为部分共同财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二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委托人死亡时,信托合同未确定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处理。

丧失行为能力时信托生效吗?

信托的生效主要取决于设立信托时的意愿表达和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即设立信托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信托合同符合《信托法》的规定,那么该信托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后,一般仍会继续有效。因为信托一旦设立,便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运行并不依赖于委托人的个人行为能力状态。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丧失行为能力,且在设立信托时没有明确的指示或预设安排来处理这种情况,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例如,如果信托涉及到需要委托人进行某些决策的情况,那么在丧失行为能力后,可能需要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丧失行为能力并不必然导致已设立的信托失效,但具体情况需要结合信托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具体分析。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有预见并对此进行了特别安排,那么这些安排将在其丧失行为能力后继续执行。

对于信托与婚后财产的问题,具体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包括信托设立的时间、资金来源、信托条款等。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详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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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晨辉——广州离婚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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